星期五, 7月 01, 2005

音樂界最黑暗的一天... 控告P2P敗訴

音樂界最黑暗的一天... 控告P2P敗訴 IFPI:絕對告到底
記者陳曉藍/台北報導 2005-06-30 18:38    
 
「今天是音樂界最黑暗的一天…司法放棄了我們…」IFPI(財團法人唱片交流基金會)記者會一開始,秘書長李瑞斌非常沈痛地說,對於IFPI控告ezpeer(P2P業者)一審敗訴,IFPI方面非常痛心,同時不服判決結果,近期內將提出上訴到底。


 

李瑞斌坦承對於這個結果十分震驚,本來以為要開的是「P2P業者有罪」的記者會,沒想到是這樣,但是一時的挫敗不是永遠的失敗,美國Grokster業者在一審二審都勝訴,沒想到案子到最高法院出現大逆轉,因此IFPI方面將繼續上訴。


李瑞斌說,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並沒有規範P2P模式,因此判定ezpeer無罪。IFPI方面代表律師陳家駿指出,在法院中ezpeer方面一直強調消費者自願交換無版權音樂,是「惡質消費者」,但是網站中盡量鼓勵會員交換與下載,讓人不禁懷疑法官究竟有沒有去看ezpeer的網站。


IFPI並發表五點聲明:一.不服判決上訴到底。二.堅持ezpeer絕對有罪!三.提醒家長注意小孩的違法侵權行為。四.向違法侵權的小p全面宣戰。五.重申音樂產業擁抱科技的態度不變。 

讓我忙了2年的iMusic合法下載平台在沒發出任何影響與聲音下,默默的關門了,其實心裡充滿空虛及落寞,也害了一起投入心力的團隊夥伴,只能說.若早知不敵P2P,又何必花大錢去談版權,若覺得有希望,又何必才剛開始就放棄,懂法律的都知道,P2P的模式不是合法,而是無法可判,目前業者也自己在推著作權補償金法令,希望能就地合法,唱片公司也在找可以配合的P2P(Peer impact)公司,想來個P2P大戰,在台灣,似乎沒有政治人物願意出來干涉,因為保護了少數人(著作者),但會得罪多數人(消費者),這是會丟選票的,因此這樣的判決等於宣判,台灣音樂即將與電影工業一樣病死

 

老實說,現在的流行音樂能聽的真的不多,偶像歌手連發聲方式都不對,還談唱歌,但目前還會買唱片的,就剩這些年少無知的Fans了,為了偶像而買唱片,實力唱匠沒銷路,好音樂出來,就往網路上Post,唱片公司為了銷路,還是只能發行符合市場主流的音樂,這樣真的是病了,在搞下去,P2P也沒啥音樂好P了

 

另一方面,美國這邊有比較正面的新聞

 

P2P檔案共享 美判侵權
閻紀宇/綜合廿八日外電報導 2005-06-29 10:12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昨天針對版權法律問題做出重大判決,九位大法官一致認為:兩家在網際網路上提供「點對點」(P2P)檔案共享服務的公司「Grokster」與「StreamCast Networks」,必須為其軟體使用者侵犯版權的行為負起法律責任,因為這兩家公司的營運模式顯然有誘導、鼓勵使用者下載盜版影音產品之嫌。


 
「米高梅等公司對Grokster等公司案」從二○○一年纏訟至今,原告包括以米高梅為首的好萊塢電影公司、美國錄音工業協會(RIAA)代表的多家唱片公司,以及約兩萬七千名音樂發行人與創作人。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出爐之後,本案將發回加州洛杉磯聯邦地方法院更審,雙方還有一場硬仗要打。

智慧財產權歷史性勝利

聯邦最高法院這項判決令美國電影與唱片業者大感振奮。美國電影協會(MPAA)主席葛利克曼說:「這是數位時代智慧財產權的歷史性勝利,對消費者、藝術家、科技研發界與合法的網路業者,都是一大佳音。」

不過網際網路與相關科技業者以及消費性電子產品公司擔心,電影與唱片業者從此將手握尚方寶劍,發動訴訟戰對付其使用者涉及侵權行為的公司,而且日後新技術與新軟體的開發將被套上法律枷鎖,動輒得咎。

自從一九九九年網際網路檔案共享行為大盛以來,美國電影與唱片業的市場據估計已大幅縮水二五%,各大公司亟思反制之道,早在一九九九年就聯手出擊,控告開風氣之先的「Napster」公司,兩年後勝訴並迫使Napster停擺。

大法官認侵權須負法律責任

但是新型態的檔案共享方式應運而生,以此營利的業者不再重蹈Napster集中式架構的覆轍,將未授權的影音產品儲存在公司的伺服器,而是改採分散式架構,讓使用者透過公司發行的軟體搜尋同道、相互分享所需的檔案,結果同樣大受歡迎,StreamCast與經營「Morpheus」系統的Grokster即為其中佼佼者,主要收益來自對使用者的電腦播送廣告。

美國電影與唱片業再接再厲,二○○一年十月控告Grokster與StreamCast,然而先後在洛杉磯聯邦地方法院與舊金山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兩度鎩羽,案件遭到法官駁回,關鍵在於被告律師引用聯邦最高法院一九八四年「新力公司對環球城市製片公司案」判決確立的「Betamax原則」,堅稱兩家公司的檔案分享軟體是合法產品,具有不涉侵權的正當用途,而且因為採用分散式架構,公司並無從知曉使用者的侵權行為。

然而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認為,下級法院的觀點太過偏重技術層面,忽略了兩家公司經營的模式與意圖,以及其軟體使用者侵權行為之猖獗。大法官蘇特在判決書中寫道:「任何人如果散布某種以侵害版權為主要用途的裝置,做出明顯的表示或提供其他鼓勵性的作法,那麼他就要為第三方因此而生的侵權行為負起法律責任。」

不過批評者指出,大法官並為對「經營模式」或「經營意圖」提出明確的判準,勢必會讓相關業者人人自危,難以如何釐清自家合法產品一旦淪為非法用途時的法律責任;而電影唱片公司則儼然成為「思想警察」,以法庭訴訟箝制相關產業的發展。

網際網路侵權行為難遏阻

另一方面,對於遏阻網際網路侵權行為,聯邦最高法院昨天的判決恐怕收效甚微。多位分析家直言,網際網路上充斥著各式各樣的檔案分享網絡,有些只是一大群同好自發性的組織,根本沒有經營者可以控告。而且就算一家公司被告倒了,好此道者也會立刻轉移陣地,繼續獲取免費的電影與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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